野外挖了几棵“树”,二审判了! 环球时讯


【资料图】

近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被告人陈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进行二审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被告人陈某在罗甸县一山沟里发现5棵长相奇特的“树”,在未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下,擅自将其移植到其经营的兰花基地。后查明,该5棵“树”为野生桫椤,系国家二级保护植物。一审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作出判决,并责令将野生桫椤移植到某林场,人工培育10株种植到指定地点作为生态修复补偿。

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4月28日下午,黔南中院结合被告人陈某自首、立功、修复受损等情节,以被告人陈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近年来,黔南中院紧扣黔南州生态文明建设部署,找准司法切入点,切实加大对野生动植物的司法保护力度,审慎处理好非法捕猎野生猕猴、采挖野生金毛狗蕨、采挖野生桫椤等案件,以司法力量助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同时,延伸司法触角,积极开展多形式宣传,号召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野生动植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守护绿色黔南、共建美丽黔南。

主审法官寄语:“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对长相奇特的不认识的动植物,不要随意采摘、捕杀,否则将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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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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